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05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蕾,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艾叶草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2,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八路缤纷南郡9幢5单元50109号。
负责人:宋晚平。
委托代理人:李辉,男,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艾叶草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