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39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临海杜桥。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德强,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德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