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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艳丽与天津市河西区味思美糕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2民初287号
案件名称彭艳丽与天津市河西区味思美糕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艳丽,天津市河西区味思美糕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287号原告:彭艳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为,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味思美糕点店,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信昌厚8-10号(大沽路516-518双号)A。

主要负责人:万明霞,该糕点店经营者。

原告彭艳丽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味思美糕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彭艳丽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艳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味思美糕点店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艳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原告彭艳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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