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5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俊杰,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城县。
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吉良,男,1970年4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俊杰、张吉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9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俊杰、张吉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张吉良承包了某公司承建的某广场项目通风工程中的保温安装工程,后张吉良与被告人杨俊杰签订了购销河北某隔热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为“XXXXXXXX”的B1级橡塑板和橡塑管合同。
12月,杨俊杰在张吉良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河北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购买了10立方价值10000元的金威牌橡塑板假冒成注册商标为“XXXXXXXX”的B1橡塑板销售给张吉良。
后二被告人嫌“XXXXXXXX”B1级橡塑板和橡塑管价格过高,经过商定,由杨俊杰购买B2橡塑板和橡塑管假冒成河北某隔热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为“XXXXXXXX”B1橡塑板和橡塑管。
杨俊杰遂从其他公司购买了79.1立方B2级橡塑板和橡塑管,将上列所购产品的商标标识更换成“XXXXXXXX”注册商标标识销售给被告人张吉良,上述商品价值51100元。
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杨俊杰主动大城县公��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4月27日被告人张吉良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河北某隔热材料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该公司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俊杰、张吉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郭某的证言、购销合同、产品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短信息记录、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河北某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产品价格单、营业执照、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司法局出具的证明、谅解书、大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对二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委托大城县司法局、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司法局分别对二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二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后,不会对居住社区造成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杰、张吉良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俊杰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被告人张吉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且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杨俊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被告人张吉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俊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吉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