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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鹏陈润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刑初5203号
案件名称周海鹏陈润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海鹏,陈润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520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海鹏,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贇,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润鹏,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月,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海鹏、陈润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海鹏、陈润鹏及其辩护人梁贇、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海鹏租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白云山新村国飞大厦栋503房作为生产假冒苹果手机电池的窝点,并负责原料进货及销售。

周海鹏的表弟暨被告人陈润鹏负责生产管理。

周海鹏、陈润鹏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购入原料电芯,经简单组装和测试,再附着假冒商标,就以“IPhone6”、“IPhone6S”、“IPhone6PLUS”、“IPhone6SPLUS”成品手机电池对外销售。

2017年2月23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假冒苹果手机电池生产窝点抓获周海鹏、陈润鹏,当场缴获3,700个“IPhone6”手机电池、900个“IPhone6S”手机电池、3,700个“IPhone6PLUS”手机电池和800个“IPhone6SPLUS”手机电池。

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所有该四型苹果手机电池均未获得授权,都是假冒APPLEINC.(苹果公司)的第G1014459号“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缴获的假冒苹果手机电池价值合计人民币5,350,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海鹏、陈润鹏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周海鹏承认控罪,但认为指控金额过高。

辩护人梁贇认为:1、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侵权产品已经实际销售过,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即“鹏金山科技”送货单据显示的6G单价为26元/块来计算,另根据微信记录,四种商品均有报价,应依报价计算非法经营额;

2、被告人周海鹏对制造侵权产品并销售的事实一直供认不讳,其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轻处罚;

3、被告人周海鹏系初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主观恶性不深,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梁贇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深圳市电子商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翁某的证言,证明在市场上所销售的中性电池乃至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是不可能达到400元/块。

证据2、11张送货单,由被告人周海鹏的家属在其住所找到。

证据3、被告人周海鹏与客户聊天记录及送货单。

被告人陈润鹏承认控罪,但辩称:表哥周海鹏是工厂的老板,他每天都在工厂,因为我和他有亲戚关系,所以工作量会轻一点,只是一个小管事、起的作用最小。

辩护人吴月认为:1、案发时,被告人陈润鹏年龄尚小,且只有小学毕业,因此,对是否假冒缺乏认知;

2、被告人陈润鹏系初犯,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3、被告人陈润鹏只是有偶尔的代管行为,且是职务行为。

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苹果图形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注册证号为G1014459,有效期为2009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手机电池等。

被告人周海鹏租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白云山新村国飞大厦栋503房作为生产假冒苹果手机电池的窝点,并负责原料进货及销售。

周海鹏的表弟帮助被告人陈润鹏进行部分管理。

其购入原料电芯,经简单组装和测试,再附着假冒商标,就以“IPhone6”、“IPhone6S”、“IPhone6PLUS”、“IPhone6SPLUS”成品手机电池对外销售。

2017年2月23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假冒苹果手机电池生产窝点抓获周海鹏、陈润鹏,当场缴获3,700个“IPhone6”手机电池、900个“IPhone6S”手机电池、3,700个“IPhone6PLUS”手机电池和800个“IPhone6SPLUS”手机电池。

根据被告人的销售记录,苹果Iphone6的销售均价为27元,Iphone6s的销售均价为31元,Iphone6P的销售均价为33元,Iphone6sp的销售均价为40元。

依上述单价,所查扣的货值共计为281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赃物电池及照片等。

2、书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未授权声明、真伪鉴定、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送货单(包括月鹏金山科技送货单两份),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送货单(应辩方申请调取,苹果Iphone6的销售均价为27元,Iphone6s的销售均价为31元,Iphone6P的销售均价为33元,Iphone6sp的销售均价为40元。

依上述单价,所查扣的货值共计为281900元)。

3、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1的证言,称窝点的老板是周海鹏,他还有一个弟弟陈润鹏,平时加工生产的有三、四人,具体负责生产一些黑色的苹果手机电池;

(2)证人熊某(员工)的证言,证实公司老板是周海鹏,负责把电芯运到工厂和出货,平时管理公司的是他表弟陈润鹏,包括具体下达命令。

老板周海鹏负责把一些贴有苹果标签的电池运回工厂,我们工人的工作就是把这些电池镍片剪短一点,然后包装贴上贴纸,这样就加工好了;

(3)证人林某1(员工)的证言,证实老板周海鹏负责把一些贴有苹果标签的电池运回工厂,我们工人的工作就是把这些电池镍片剪短一点,然后包装贴上贴纸,这样就加工好了;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为“鹏金山科技”送电池原料。

4、被害人陈述,陈述了发现被告人犯罪从而进行兴报的经过。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周海鹏的供述,称假冒手机电池包括Iphone6、Iphone6plus、Iphone6S、Iphone6plus,电池上均印有苹果商标。

平均每天卖100多个,总共卖了一万多个,假的苹果手机电池总销售额可能有20多万元。

我是老板,平时主要由我负责管理,具体的销售我来负责,陈润鹏是我表弟,有时候也帮我管理生产。

在第二次笔录中称,除了假冒的苹果手机上有苹果商标外,还有苹果德赛和华普等字样,就是为了让自己生产的电池外观和真的一样,我找了小工厂帮忙印刷苹果商标。

现场的事情就由我表弟陈润鹏负责,他有时候还帮我招工。

后否认电池有贴商标,并称被查获的两张“鹏金山科技”送货单是我自己制作的,临时用来记录。

(2)被告人陈润鹏的供述,称在工厂里什么都做,主要是帮我表哥管理员工,固定月工资是3800元。

工厂生产的仿冒苹果电池共有四种型号,电池上除了有苹果公司的苹果标识,还有苹果代工厂的公司名称,每天出货量1-2千片,每月出货3-6万,工厂有九名工人。

在检察机关的提审笔录中否认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6、鉴定意见,认定了相同数量被侵权商品的价值。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周海鹏、陈润鹏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周海鹏组织并积极实施犯罪,应认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陈润鹏协助被告人周海鹏组织,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且主要获取的是劳务所得,因此,整体起的是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案情,予以减轻处罚。

关于非法经营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若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被告人的销售价格客观存在,因此,应以其均价作为计算非法经营额的依据。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应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海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以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润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以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所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廖 妙 红人民陪审员 雷 秀 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 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周敏(兼)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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