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449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妮宏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号华工科技园餐厅*楼。
经营者:戴宝红,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妮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