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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美艺家具厂、向义资、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340号
案件名称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美艺家具厂、向义资、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美艺家具厂,向义资,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340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一,系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美艺家具厂。

经营者:向美红。

被告:向义资。

被告: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美红。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美艺家具厂、向义资、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保全费1644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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