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340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一,系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美艺家具厂。
经营者:向美红。
被告:向义资。
被告: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美红。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美艺家具厂、向义资、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保全费1644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