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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小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794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小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梁小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942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小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小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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