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079号原告:何驰,男,汉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蔡山路31号2单元303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系何驰父亲),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海安路054号。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迪泰克电子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万祥数码广场第二层20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10层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朴载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迪泰克电子商行、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