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6民初1115号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海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左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东埔路******法定代表人:许元培。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