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6民初92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聪杰音像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湖前路**店面。
经营者:林聪杰,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聪杰音像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欲与德化县聪杰音像行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