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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桥东区永发婚宴酒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1069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桥东区永发婚宴酒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区永发婚宴酒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6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静,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桥东区永发婚宴酒经销处。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桥东区永发婚宴酒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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