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6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静,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桥东区永发婚宴酒经销处。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桥东区永发婚宴酒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