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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高新区文浩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5民初18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高新区文浩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高新区文浩文化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初18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高新区文浩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者牟国琳,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29-12。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高新区文浩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者牟国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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