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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尚炎与佛山市禅城区海锋眼镜店、佛山市南海万众眼镜直通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2305号
案件名称司徒尚炎与佛山市禅城区海锋眼镜店、佛山市南海万众眼镜直通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司徒尚炎,佛山市禅城区海锋眼镜店,佛山市南海万众眼镜直通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2305号原告:司徒尚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漫游,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海锋眼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85号首层1BP1a-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18。

经营者:钟海锋。

被告:佛山市南海万众眼镜直通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宏威路中环广场26号铺位,营业执照440682000253825。

法定代表人:周子威。

原告司徒尚炎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海锋眼镜店、佛山市南海万众眼镜直通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司徒尚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徒尚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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