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547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委托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许泽怀,男,1994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许泽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