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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奥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丝里伯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斯蒙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264号
案件名称上海佳奥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丝里伯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斯蒙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佳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丝里伯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斯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室M34室。

法定代表人:赵云超,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丝里伯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5楼D室。

法定代表人:吴彬,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斯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2号1378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晓亮,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佳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丝里伯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里伯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斯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蒙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佳奥公司上诉称:丝里伯公司将佳奥公司列为被告,佳奥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丝里伯公司对佳奥公司、斯蒙公司、天猫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天猫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佳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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