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405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燕娜,女,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燕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