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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灏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87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灏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灏富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71号原告: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佐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波,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灏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安。

原告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灏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11××××.4)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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