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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27刑初226号
案件名称周利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磐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利华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7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利华,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磐安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磐安县。

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金成,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利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利华及其辩护人袁金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利华在明知“KIWI”系他人注册商标,且未取得商标注册人S.C庄某父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根据客户曹某(已判刑)提供的“KIWI”品牌鞋油样板图和订单,委托“老王”印制“KIWI”商标标识铁皮后再用冲床加工成铁盒用于生产销售鞋油,事后周利华以人民币(下同)1元/盒的价格共销售给曹某假冒“KIWI”品牌鞋油129600盒(450箱(288盒/箱))。

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周利华放在厂里的印有“KIWI”商标标识的32300个铁盒盖、假冒“KIWI”成某鞋油7盒被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综上,被告人周利华非法制造“KIWI”商品标识共计161907个。

案发后,周利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非法经营额86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曹某的证言,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涉嫌案件移送书、案件来源登记表现、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送达回证、鉴定委托书、鉴定结果告知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农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讯问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自首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周利华对上述事实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利华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人周利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利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出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周利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袁金成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利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印有“KIWI”注册商标的成品、半成品鞋油、鞋油铁皮盖,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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