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友达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双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舜,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正忠,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上步工业区***栋***层。
法定代表人:徐耀华。
上诉人友达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友达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星光电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苏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友达光电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华星光电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友达光电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友达光电公司撤回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20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