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1644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梅李镇小杨冷冻副食品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一区23、24号。
负责人杨国庆,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系常熟市梅李镇小杨冷冻副食品经营部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梅李镇小杨冷冻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梅李镇小杨冷冻副食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梅李镇小杨冷冻副食品经营部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梅李镇小杨冷冻副食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