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66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鸿运春副食部,经营者邱德梅,经营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摩托车商贸城南侧。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鸿运春副食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