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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561号之二
案件名称李玉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玉波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6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桂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玉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霞,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刚,深圳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玉波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32××××.0、名称“中空壁塑钢缠绕管道的Ω形钢骨架的制造设备”】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粤73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并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于2017年11月14日对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12×××02账户的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当日实际冻结143316.15元。

现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称该账户系其公司基本账户,为生产经营之需,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自愿另行提供现金与已实际冻结的上述资金一共10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是为了使今后的判决有实现的物质基础;

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过程中,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一定金额的现金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12×××02账户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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