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535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传奇,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标罪于2017年1月2日被阜阳铁路警方抓获,同日被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同年1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振,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莎莎、代理检察员尤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传奇及辩护人袁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传奇大量购进假冒的古井贡酒、口子窖酒的包材及制假设备、原料酒等,在未经��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家中制作假冒的古井贡酒原浆五年、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原浆八年、口子小池窖酒、口子窖五年、口子窖六年、口子窖二十年共七种白酒。
李传奇将假冒的古井贡酒原浆五年、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共214箱(四瓶装),以每箱11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2,销售金额合计23540元。
2016年9月28日侦查人员在其家中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古井贡酒原浆五年80瓶、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596瓶,合计金额1859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传奇在家中另存放有尚未销售的假冒口子小池窖266瓶,古井八年51瓶,口子窖六年20瓶、口子窖五年16瓶、口子窖20年36瓶。
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五种假冒白酒合计金额为83562元。
李传奇以上非法经营数���为1256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传奇及辩护人袁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古井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鉴定书、商标注册证、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口子系列白酒价格证明、说明等书证;
证人兰某、李某1、苏某、程某、李某2、王某的证言;
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奇未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使用上列公司相同的酒瓶、包装和商标,用其他品牌的白酒原料灌装其中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
李传奇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传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二、对被告人李传奇的违法所得2354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三、对被告人李传奇假冒的古井贡酒原浆五年80瓶、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596瓶、口子小池窖266瓶,古井八年51瓶,口子窖六年20瓶、口子窖五年16瓶、口子窖20年36瓶及制假设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劲松书 记 员 彭映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