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4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越溪壹明副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海县越溪乡越溪村。
经营者:李长新,该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明,该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海县越溪壹明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