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33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便民购物中心郭庄店,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集镇南街道*****号,实际经营地址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兴业街。
经营者:曹良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便民购物中心郭庄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