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初7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昱坤、刘贵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永强副食店,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经营者:丁福平,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牛晶晶,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永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