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初14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宣城市黄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锦城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祥,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宣城市黄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2017年11月22日,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