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1民初17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州区宏凯文体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上饶市信州区信江西路**,店铺名鸿泰文具*轻松办公文体。
经营者:郑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当伟,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州区宏凯文体百货批发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信州区宏凯文体百货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本调解协议签订时,由被告信州区宏凯文体百货批发部支付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该款当场付清;
三、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纠纷不再追究被告信州区宏凯文体百货批发部本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