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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宇腾灯具有限公司、梁清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辖终329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宇腾灯具有限公司、梁清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宇腾灯具有限公司;梁清晖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辖终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宇腾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周家段村。

法定代表人:茅笑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忠和,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清晖,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德,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慈溪市宇腾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清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8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宇腾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涉嫌侵权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是错误的。

理由:本案被上诉人搜索到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上诉人的产品信息,因证据保全的需要,以消费者的身份选购被控侵权产品,上诉人在线下委托快递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邮寄到被上诉人指定收货地,整个网络交易过程,并非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在实施侵权行为。

且本案的案由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普通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对象是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与本案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完全不同。

综上,请求:撤销(2017)闽05民初8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梁清晖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向宇腾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在泉州市收货,故泉州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

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诉讼发生时侵权行为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宇腾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张宏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平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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