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321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所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所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九九文具商行。
经营者李强。
本院在审理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九九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九九文具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九九文具商行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九九文具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