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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0孔玮与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1780号
案件名称1780孔玮与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城人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夏平中。

上诉人孔玮与被上诉人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孔玮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孔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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