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何方城与安阳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海鸿电气有限公司(原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何方城与安阳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海鸿电气有限公司(原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方城,安阳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海鸿电气有限公司(原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初193号原告:何方城,男,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银堂,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产业聚集区5号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蓉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军,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原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环翠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凯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宁,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方城诉被告安阳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电气公司)、海鸿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鸿电气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国网电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原告何方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5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方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银堂、陈亮,被告晟源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军、张永杰,海鸿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梁庆宁到庭参加诉讼。

重审期间,原告何方城撤回对国网电力公司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方城诉称:原告是上世纪六十年代毕业于清华大学从事高压电力设备研究的高级工程师。

经其研究获得了“粘贴式三角铁心三相变压器的制作方法以及该方法制作的三相变压器”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5年12月14日被授予,专利号为ZL0215××××.9,该专利至今有效。

该专利的核心技术是绝缘胶粘接技术和方法。

该项专利在节能、环保方面取得了突破性创新,被国家电力公司等中央权威部门作为国家重点推广。

2014年4月,原告发现国网电力公司所属国网周口供电公司使用的,由晟源电力公司生产的S13-M-315/10立体卷铁心油浸式变压器,属于侵犯其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晟源电气公司告知涉案产品的核心部件立体粘结式卷铁心及相关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设施等均由海鸿电气公司提供,双方签订有供货合同。

2013年10月,原告委托购买了一台“S-M.RL-200立体卷铁心油浸式变压器”,发现其制作方法与其专利技术方法一致。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晟源电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半成品、配件及相关工具、设备、设施等;

2、海鸿电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半成品、配件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半成品、配件的工具、设备、设施等;

3、国网电力公司立即停止采购、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4、海鸿电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赔偿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5、晟源电气公司对海鸿电气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原一审庭审中,原告放弃其诉讼请求中所有关于销毁制造侵权产品、半成品、配件的工具、设备、设施的诉讼请求,本次庭审中,原告放弃第3项诉讼请求。

被告晟源电气公司辩称,晟源电气公司用来生产的变压器半成品立体卷铁心、生产设备及设施是从海鸿电气公司合法购买的,有海鸿电气公司生产变压器立体卷铁心的相关专利证书号及合作协议书为证。

故晟源电气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被告海鸿电气公司辩称,1、海鸿电气公司制造的三相变压器的方法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三相变压器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

二者步骤方法及构思均不相同;

2、原告应对其提出的海鸿电气公司侵犯其专利产品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海鸿电气公司没有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

原告专利产品是变压器,不是半成品卷铁心,原告技术方案是三相变压器体现的技术特征,不是半成品卷铁心的特征;

3、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涉及方法发明,即使本案涉及方法发明,原告也要证明其专利产品是新产品,侵害专利权制造的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同,但原告没有证明。

其次,三相变压器这种产品在原告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市场上就已经出现,不是新产品,即使是新产品,对比双方技术特征发现海鸿电气公司专利步骤方法与何方城的不同。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0日,原告何方城对一种“粘接式三角铁心三相变压器的制作方法以及该方法制作的三相变压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2月14日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15××××.9。

该专利登记薄副本记载其年费缴纳至2014年11月19日。

2014年12月24日原告交纳专利年费4000元,2016年3月8日原告交纳专利年费4000元,2016年11月18日交纳专利年费60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查询网站(××)公告信息显示,涉案专利于2016年1月6日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

庭审中,原告确认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

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粘接式三角卷铁心三相变压器的制作方法,该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两个导磁带材以步进方式卷绕的近似半圆截面的卷铁心框的结合面经打磨平整加工变得光滑,使两者结合紧密;

2)对卷铁心框的结合面进行退火处理,消除其内部应力;

3)其后,卷铁心框的光滑结合面利用高强度绝缘导磁胶粘结成铁心柱,三个铁心柱构成“品”字形粘接式三角卷铁心三相变压器。

权利要求2为: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制作的粘接式三角卷铁心三相变压器,该三相变压器包括三只截面相同近似半圆的卷铁心框组成的三角铁心、线圈、绝缘件,其特征在于,三角铁心中的每一个铁心柱是由两个半圆截面卷铁心框的两个光滑的结合平面以及使其连接成一整体的高强度绝缘导磁胶构成。

在原告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对该专利的背景技术介绍部分显示,该发明是在原有三相变压器的基础上,改进铁心设计和制造工艺,用三只由导磁带材连续卷绕而成的近似半圆截面卷铁心框,结合面经平整打磨光滑,使结合紧密,经退火处理消除内部应力和片间毛刺,用高强度绝缘导磁胶,粘接成“品”字形三角变压器铁心,取代现有的机械夹紧固定法,其心柱呈“品”字形排列,每只铁心框由同一条宽度随长度逐渐变化的导磁带材连续绕制而成。

2015年1月26日,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前往周口市六一路南段的国网电力公司所属周口供电局安装使用的涉案侵权产品三相变压器处进行现场勘验。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亮、晟源电气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会军、海鸿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中、国网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东经本院通知到场参加。

在勘验现场,对路边一台标有“立体卷铁心油浸式变压器”进行现场拆除。

将变压器的外壳卸除,将其机芯轻微抬起,从机器底部可以看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内部为三只截面相同的近似半圆的卷铁心框组成的三角形铁心,三角铁心中的每个铁心柱是由两个半圆截面卷铁心框的两个结合平面,每两个铁心框之间夹有一张绝缘纸,并在铁心框结合面之间涂有固化绝缘漆,每两个铁心单框是通过紧缩带绑扎而成。

本次重审期间,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将周口市六一路南段涉案侵权产品三相变压器拆除,至新郑一工厂内并进行初步勘验,2017年2月23日庭审结束后又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该产品进行破坏性拆解,以查证其内部特征。

通过拆解可见被控侵权变压器内部为三只截面相同的近似半圆的竖立卷铁心框组成的三角形铁心,三角铁心中的每个铁心柱是由两个卷铁心框的相临部位结合而成,两个铁心框之间的结合部位夹有一张绝缘纸,并在铁心框结合面之间涂有固化绝缘漆,固化绝缘漆已渗透绝缘纸。

外部通过紧缩带绑扎,紧缩带上涂有固化绝缘漆并已渗透入紧缩带。

破拆时先拆除紧缩带,由被告海鸿电气公司代理人利用楔形木块放置在相临铁心框结合处,用大力下砸可将两铁心框完整分离,中间所夹绝缘纸撕裂,铁心框本体无损伤,两铁心框结合面未见打磨处理痕迹,组成卷铁心的导磁带材层次明显。

庭后,在本院征询意见后,原告提出对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固化绝缘漆”是否属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高强度绝缘导磁胶”进行鉴定,后又以二者构成等同要求不再进行鉴定。

另查明:1、晟源电气公司与海鸿电气公司签有油浸式立体卷铁心订购合同,即由海鸿电气公司向晟源电气公司提供卷铁心半成品等设备,由晟源电气公司进行组装,晟源电气公司在国网电力公司处进行竞标,该部分侵权产品安装在周口供电局处;

2、原告发明的涉案专利经鉴定认为该产品技术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同意通过技术鉴定,可以小批量生产;

3、原告在2013年10月委托何捷以29106元向海鸿电气公司购买其生产型号为S-M.RL-200立体卷铁心油浸式变压器一台;

4、海鸿电气公司提供一份前苏联1986年出版的高等学校电工技术和机电专业学生教材中“变压器设计”章节俄文版及中译文版本复印件证明三角形三项变压器不是新产品,即何方城的涉案专利产品不是专利法上的“新产品”。

以上事实有专利登记薄副本、发明专利说明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订购合同、国网电力公司的招标采购公告、前苏联1986年出版的高等学校电工技术和机电专业学生教材中“变压器设计”章节俄文版及中译文版本复印件、本院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0215××××.9“粘接式三角铁心三相变压器的制作方法以及该方法制作的三相变压器”发明专利,该专利权于2016年1月6日已终止,原告可对专利有效期内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括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次重审期间,本院组织双方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破拆以确定其内部结构。

拆解后可见被控侵权产品中组成铁心柱的两铁心框结合面无明显打磨痕迹,用肉眼观察及用手触摸可见明显的导磁带材层次感及因导磁带材宽度不同形成的高度差异及粗糙感,由此可知被告产品中卷铁心框的结合面未经过打磨平整使其光滑。

关于两铁心框的结合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固化绝缘漆”明显具备较强的粘结力度,这从勘验过程中将紧缩带去除后仍需借助工具大力破拆才能将两铁心框分开就可以看出。

通过分析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固化绝缘漆”虽有较强的粘结力,但其通过在相邻铁心框结合面夹绝缘纸并使“固化绝缘漆”渗透纸面对两铁心框形成粘结,可使铁心框在维修破拆时利用绝缘纸缓冲而使铁心框结合面完好,同时外部利用紧缩带绑扎固定以确保稳固。

原告专利技术主要通过两铁心框直接对接形成结合体,故要求两面进行打磨处理保持光滑以便使其结合紧密,而被按侵权产品使用内夹绝缘纸形成缓冲结合,所以并不要求两面保持较高的光滑平整度。

故被控侵权产品虽也使用有粘接技术,但缺少对结合面打磨这一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同时通过夹入绝缘纸使结合面紧密并辅以紧缩带绑扎制作完成铁心柱,与原告专利相比形成新的技术方案,未落入原告的专利技术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方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原告何方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