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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与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龙湖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658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与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龙湖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龙湖大药房,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658号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9。

法定代表人:苏宝林,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清惠,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帽山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N。

法定代表人:傅仰温(又名傅仰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龙湖大药房,营业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新市区20-22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P。

负责人:蔡伟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春路对外工业区路口综合楼第二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伟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被告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龙湖大药房、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反诉原告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负担;

反诉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张东亚人民陪审员  陈梅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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