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50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阿米伽灯饰门市部。
住址:中山市古镇六坊东兴中路**号灯都时代广场第*层第**号。
经营者:李长骏。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华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山市弗光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三路*号第*幢。
法定代表人:姜晶晶,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阿米伽灯饰门市部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12月14日,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古镇阿米伽灯饰门市部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