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004号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凤,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启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杨慈勋。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启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1××××.7)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