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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合安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4民初841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合安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合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41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合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

法定代表人:王云。

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合安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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