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298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解放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胡定有。
被告:宜兴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丁蜀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解放中路35-25、35-41号。
负责人:潘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丁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