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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潘丙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7民初243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潘丙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潘丙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24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平,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丙利,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潘丙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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