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叶丽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9民初1704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叶丽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叶丽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1704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谷伟、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丽兴。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诉被告叶丽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家化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经诉前调解未果。

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大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家化公司委托代理人谷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叶丽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家化公司诉称:1997年,上海家化联合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皂;

药皂;

消毒皂;

浴液;

香波;

洗面奶;

洗手液;

洗发软皂;

洗涤剂;

沐浴露;

化妆品;

护肤品;

雪花膏;

化妆用护肤剂;

花露水;

爽身粉;

痱子粉;

去头皮水;

发乳;

牙膏(商品截止)。

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原告拥有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文字及字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类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化妆品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7月27日。

2002年3月22日,商标局以商标监(2002)131号函通知家化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附商标图样。

2012年3月20日,杭州萧山新塘叶丽兴新益佳超市琴山下加盟店(以下简称叶丽兴加盟店)经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开办,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经营者为叶丽兴。

后于2017年9月8日注销。

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扬公司)接受原告的委托,在浙江省区域内开展“六神”产品维权活动。

2017年5月6日,来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健炜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某A436线正线Ⅱ段30电线杆斜对面,门口标有“新益佳超市”字样的商店(店内存放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者为“叶丽兴”)。

杨健炜向该店购买了标有“六神”字样的花露水一瓶。

公证人员使用自带手机对上述店面进行了拍照。

购买行为结束后,上述物品由公证人员现场封存后携带至公证处。

2017年6月6日,家化公司工作人员叶豹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的花露水拆封后进行鉴定,并出具了《产品鉴定书》,鉴别结论为:以上规格、批次的产品经我公司鉴定,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假冒)产品。

公证员随即对上述物品再次进行封存,并于2017年6月26日出具(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5229号公证书。

上述证据保全的公证产生公证费1000元。

综上,叶丽兴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六神”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足以使公众发生误认或产生混淆,叶丽兴的行为侵犯了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家化公司造成损失。

故起诉请求判令:1.叶丽兴立即停止侵犯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叶丽兴赔偿家化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3.叶丽兴赔偿家化公司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被告叶丽兴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2016)沪虹证经字第2127号公证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12644号公证书、(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522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物证。

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叶丽兴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叶丽兴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家化公司作为“六神”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叶丽兴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六神”标识与家化公司“六神”商标的字体、字形、排版类同,且花露水商品与家化公司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易造成公众混淆。

叶丽兴销售的“六神”花露水与家化公司生产的“六神”花露水在商品外观、包装、标贴等方面均类同。

家化公司从产品气味、商标标识防伪、商标印刷纸张质感等方面陈述认为叶丽兴销售商品为假冒产品。

叶丽兴未提供商品合法来源,已构成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家化公司请求依法定赔偿确定赔偿责任可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院根据叶丽兴侵权行为的情节,考虑叶丽兴只是销售者、经营规模较小、销售范围有限、侵权商品价格低廉、市场利润不大等因素酌情确定。

叶丽兴应赔偿家化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侵权产品购买费等合理费用,本院酌情认定1100元。

被告叶丽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丽兴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叶丽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

三、叶丽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100元;

四、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元,叶丽兴负担120元。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叶丽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