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512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罗来富。
被告: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
负责人:税雪飞。
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