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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德建滤清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81民初7902号
案件名称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德建滤清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瑞安市德建滤清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7902号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木村和昌。

委托代理人:焦欣然,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德建滤清器厂。

法定代表人:谢德建。

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德建滤清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欣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德建滤清器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电装以及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护合理支出费用合计人民币2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判令被告在《温州日报》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侵权影响。

事实和理由:株式会社电装(DENSOCORPORATION)成立于1949年12月16日,是世界顶级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集团公司,在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188家关联公司,集团员工数达151775名。

株式会社电装拥有:1、第11908806号的“DENS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

2、第1157047号的“DENS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

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株式会社电装的全资子公司,作为株式会社电装上述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被授权以自身名义,对侵犯株式会社电装注册商标专用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3年4月8日,被告单位负责人谢德建因侵犯“DENSO”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

2015年6月12日被告单位瑞安市德建滤清器厂同样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16年3月17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经查场所及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标有“DENSO”字样的汽车机油滤清器产品共计3600只,以及用生产上述产品的印刷模板1块,2016年5月19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及侵权专用工具,并处罚4万元的处罚决定。

被告出于营利目的,大量生产、销售假冒株式会社电装注册商标的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誉和经济利益。

被告瑞安市德建滤清器厂未作答辩。

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侵权产品照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2014年至2016年全球汽车供应商百强榜报道、2015年汽车研发投入排行榜。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中,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及2014-2016全球汽车供商商百强榜报道、2015汽车研发投入排行榜为复印件或打印件,真实性难以确定,不予认定,其余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株式会社电装(DENSOCORPORATION)于2008年3月7日在中国注册取得“DENSO”商标(NO.1157047),注册类别为第7类,核准使用商品为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柴油滤清器、2014年5月28日在中国注册取得“DENSO”商标(NO.11908806),注册类别为第7类,核准使用商品为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柴油滤清器等。

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株式会社电装的全资子公司。

2016年6月1日,株式会社电装许可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并授权其以自身名义针对一切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各级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上诉、申诉、撤诉,进行和解调解,签署并参与执行和解,接收赔偿款或其他财产等,并有权行使与诉讼有关的各项权利;

为了株式会社电装的利益可转委托上述代理权限,以及其他一切所需代理权限等等。

2013年4月8日,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被告生产标注“DENSO”商标与其它品牌的汽车滤清器3700只及印版1只。

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8000元罚款。

2016年5月19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被告生产标注“DENSO”与其它品牌的汽车滤清器2900只。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人民币40000元的决定。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的“DENSO”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的权利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被控侵权的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柴油滤清器与第11908806号、第1157047号“DENS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同时,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DENSO”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且未经商标权人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第11908806号、第11570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声誉、被告侵权的时间、情节、主观恶意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特别考虑到被告五年内实际侵权被行政机关处罚两次等因素;

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80000元。

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在《温州日报》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涉案商标的商誉受到影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安市德建滤清器厂立即停止侵犯“DENSO”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瑞安市德建滤清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180000元;

三、驳回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5元;

由被告瑞安市德建滤清器厂负担4085元;

公告费480元,由被告瑞安市德建滤清器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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