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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与和县非衣调味品厂、天津市河北区鑫粤港副食调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2民初799号
案件名称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与和县非衣调味品厂、天津市河北区鑫粤港副食调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和县非衣调味品厂,天津市河北区鑫粤港副食调料商行,天津鑫粤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799号原告: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258号现代商贸城3栋2116房。

法定代表人:何春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非衣调味品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盛家口***号。

法定代表人:裴典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彬,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鑫粤港副食调料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2区*排*****号)。

经营者:朱长智。

被告:天津鑫粤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跃进路北1199号环渤海北方物流中心B2区10-17号。

法定代表人:朱俊杰。

原告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县非衣调味品厂、天津市河北区鑫粤港副食调料商行、天津鑫粤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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