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09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峰、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江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宁。
被告:薛宁。
被告:东营市养参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亮。
被告:薛亮。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仁兆海瑞超市。
负责人:冷志叶。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江中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薛宁、被告东营市养参堂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薛亮、被告平度市仁兆海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江中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薛宁、被告东营市养参堂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薛亮、被告平度市仁兆海瑞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市江中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薛宁、被告东营市养参堂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薛亮、被告平度市仁兆海瑞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