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81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葛泰烟酒经销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经营者:李志,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石王庄村***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七里河区葛泰烟酒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