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639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奇台路新视界眼镜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06号火车头F栋F1-31室。
经营者:黄林,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奇台路新视界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43××××.0)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75元,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