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8046号原告: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苇子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彩霞,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国旺,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国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吉林省忠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