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0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九州商业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冯其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水九州商业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