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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伟与东莞市袋鼠皮具有限公司、义乌市丰悦箱包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580号
案件名称陈宏伟与东莞市袋鼠皮具有限公司、义乌市丰悦箱包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宏伟,东莞市袋鼠皮具有限公司,义乌市丰悦箱包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80号原告:陈宏伟,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袋鼠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忠剑。

被告:义乌市丰悦箱包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经营者:叶艳丰,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审理原告陈宏伟诉被告东莞市袋鼠皮具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丰悦箱包商行侵害专利号为ZL20143029××××.4、名称为“箱包万向轮”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陈宏伟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宏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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