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37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东营百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77624649。
法定代表人:王湛源。
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东营百大超市有限公司东城大海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6231529U。
负责人:郭洪。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东营百大超市有限公司、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东营百大超市有限公司东城大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